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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0-1号

  本院在(2017)浙0702执360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科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金华科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3楼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3187997,15088200185。

  金华科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科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科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881号

  厉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厉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厉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保集半岛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985.06元及滞纳金14571.76元,合计款33556.82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1560号

  蔡仁谦: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陈连群脚手架经营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1156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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