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27日
(2018)浙0102民初3474号
陈倩雯:原告朱杭平诉被告陈倩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638号
邗江区逸轩毛绒玩具商行:本院受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邗江区逸轩毛绒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752号
吴生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969号
陈立、孙雪梅: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立、孙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15号
叶雪贞、郑宗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雪贞、郑宗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243号
嘉视影城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嘉视影城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794、20412号
汪开友: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方来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567号
杨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梅、杨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95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380号
杭州宝纳纸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合和纸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9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520号
夏邦兴、邱小霞: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林仙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952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688号
林志江、夏金凤: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燕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2645号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翔祥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春山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晋江兴华机械有限公司、晋江贝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北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翔祥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春山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厦门百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晋江兴华机械有限公司、晋江贝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北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徐红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223号
刘华伟:本院受理斯斌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催2号
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仇雪琴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号1030331012272527、出票金额14665元现金支票的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2018)浙0903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催1号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曹松祥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号1030331012288059、出票金额3750元现金支票的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2018)浙0903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83破25号
本院于根据嵊州市春盛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浙0683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嵊州市春盛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嵊州市春盛纺织有限公事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向嵊州市春盛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万丰广场B幢17楼;邮政编码:3125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瑶律师、蔡利实习律师,0575-86023333、15067566966、13105856651)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嵊州市春盛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2月28日9时30分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0837号
马扬:本院受理原告叶松琴与被告徐育琴、马成华、马扬、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95号
河北阔利商贸有限公司、王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陈友元与你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北阔利商贸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友元货款19620元;二、被告河北阔利商贸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友元196200元;三、被告王丽丽对上述一、二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1元,由原告陈友元负担634元,被告河北阔利商贸有限公司、王丽丽负担453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27号
浙江正茂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正茂皮业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62号
姜慧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姜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304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207号
刘庭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刘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304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63号
周斌: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304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61号
毛紫根: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毛紫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304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20号之一
温州天彩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因温州天彩印刷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裁定宣告温州天彩印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