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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22号之二

  2018年10月30日,本院根据永嘉县振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宣告永嘉县振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永嘉县振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永嘉县人民法院

  叶杨杨: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巡回法庭 1 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朱海波:本院受理原告裘登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同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巡回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破2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叶永发、方国骏、许利芝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下称“草庄诗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8)浙0825破20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草庄诗朗公司管理人”)。草庄诗朗公司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3日前,向草庄诗朗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龙游县巨龙路645号;联系电话:13567003052(徐律师)、13567003659(廖律师)。债权人可自行在邮箱:3492151802@QQ.com,密码:CZS1123456下载债权申报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草庄诗朗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草庄诗朗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游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1月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4民初4589号,内文“本院受理原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29 2 2018年12月2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