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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020号

  陈静:本院受理原告王证军与被告陈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证军借款本金155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20000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本金10000元自2017年12月27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18年1月12日起,本金40000元自2018年2月2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35000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185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51元,由被告陈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117号

  金银鹏、范高宁:本院受理原告杨敏国与被告金银鹏、范高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银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敏国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范高宁负连带责任。被告范高宁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银鹏追偿。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7.5元,由被告金银鹏、范高宁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138号

  徐文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徐文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文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1830.4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41元,由被告徐文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68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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