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342号
冀龙彪:本院受理原告蔡普增与被告冀龙彪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834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202号
卢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卢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43769.80元、美金本金519.9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截止2018年7月2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007.75元、美金213.97元及违约金美金34.30元,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办法计算,且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2元,由被告卢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525号
杨根富:本院受理原告徐彩娥与被告杨根富为离婚纠纷[(2018)浙1003民初852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7日9时00分在黄岩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733号
柯晓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增永与被告柯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7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柯晓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增永劳务报酬61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柯晓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