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孙敏、王益朋:原告林贤信与被告孙敏、王益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9元,由原告林贤信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借款7972935.47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61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8011元,由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7611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02破1号
本院根据朱俊芳、于伟峰的申请,于2018年12月5日裁定受理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2月12日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25日前,向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5号楼丽福大厦5楼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王镇灵,157061638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在2019年3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2月27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0837号,内文原告“叶松琴”应为“叶松燕”,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1月28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武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3破8号,内文第二段开头“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1日前”应为“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11日前”;第四段开头“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