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符建勇:原告杨建华与被告符建勇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442决书。判决:被告符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建华担保代偿款66768.39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4.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34.5元,由被告符建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6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吴小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三东村)、项延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飞霞南路方正大厦4幢506室):本院受理原告邵伯华诉被告吴小玲、项延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36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9时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02民初5979号
付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华(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兴美商贸中心2幢310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02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浙江恒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华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4005的《江泰星悦汇租赁合同》;二、被告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位于江泰星悦汇3号楼102号(成大街181号3幢13号)商铺;三、被告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恒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因其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赔偿金14668元(2.415元/日/m2×63.13m2×90天+5元/月×63.13m2×90天);四、被告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恒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被告腾空租赁物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应付的租金(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应付租金39639元,扣除已付租金13358元,尚欠26281元);五、被告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恒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5月9日起至被告腾空租赁物之日止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按5元/m2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为35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6元,由被告付华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恒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