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3562号
丁新民、朱红英、金建良、李英:本院受理原告程维峰、汪亚苗诉被告丁新民、朱红英、金建良、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891号
陈勇钢:本院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被告陈勇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勇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借款本息、手续费共计130282.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1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4730元,由被告陈勇钢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1-1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674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茗荟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8日裁定受理浙江茗荟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09办公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15625、18858991988。
浙江茗荟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茗荟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茗荟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四楼大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