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337号
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建能、蒋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程建能、蒋云琴立即支付原告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85728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868号
吴龙武、桂晓霞:本院受理原告黄春星为与被告吴龙武、桂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882号
吴雪兰:本院受理原告吴巍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0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462号
戴天兵:本院对原告王兵剑与被告戴天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戴天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兵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758.51元。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981号
雷贵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被告雷贵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128号
张聪:本院受理原告黄生伟诉被告张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12月13日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1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