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9833号
张宇:本院受理原告毛宁娟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565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以22565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14时10分在义乌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513号
陈爱娟:本院受理原告陶红仙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违约金8800元(已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4日算至2018年11月3日,此后违约金仍按月利率2%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13号
浙江东阳市展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东阳市展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东阳市展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月2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东阳市展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867926012、0579-86691532(王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2月18日上午8时5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