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23民初5404号
沈亚萍、骆春龙:本院受理原告严伟济与被告沈亚萍、骆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1破8号
兰溪市力胜纺织浆料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力胜纺织浆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其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法定代表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550号
孙健:本院受理原告王三毛为与被告孙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孙健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王三毛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孙健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高龄是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471号
郑小委: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哈太喷织有限公司诉你、傅建英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0日10时1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