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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8280号

  张旭杭:本院受理原告吴彩英诉被告张旭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28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238号

  于智慧、张福林:本院受理原告楼基委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1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628号

  虞旭光: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流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1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42号

  根据申请人李木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浦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2月18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浦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8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3819920687)

  浙江浦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浦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5日前向浙江浦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浦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浦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9日14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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