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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8日

  (2017)浙0602破7-3号

  2017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胡小庆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市昌华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绍兴市昌华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2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所注册的营业地址早已不再办公,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人员也无法取得联系。2018年3月12日,本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本院裁定确定胡小庆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成立,债权金额共计1780172.9元。管理人至今未能接管绍兴市昌华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也未接收到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绍兴市昌华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及清偿破产费用,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依法可宣告绍兴市昌华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宣告绍兴市昌华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市昌华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1号

  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9年1月2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3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亨哈大厦6楼;联系人:吴振东,13868550275;叶子,1350652608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3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32号之一

  2018年1月8日,本院根据张开权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环球消防器材厂破产清算一案。现环球厂名下不动产拍卖得款1053万元,优先清偿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及部分税款债权后,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仅为7271.02元,而已经确认的无争议普通债权为8891220.63元。据此,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环球厂的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宣告债务人环球厂破产,本院认为,债务人瑞安市环球消防器材厂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宣告瑞安市环球消防器材厂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4-1号

  本院在(2015)金婺执民字第1880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585号环球商务大厦B座2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3088、13566765173)。

  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2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920号

  唐金光:本院受理原告朱友乔与被告唐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5日9时在义乌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3826号

  上海德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位使用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合计88126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从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5日9时20分在义乌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15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务人东阳市佐媚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2018)浙0783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东阳市佐媚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佐媚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佐媚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及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号楼三楼东阳明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邮编:322100,联系代 :黎庆,联系电话:0579-86646068。

  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阳市佐媚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日下午14时在第二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1125民初1870号

  罗宗尧: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贵与被告罗宗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1173号

  杭州瑞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兴精诚钢管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9-01-08 2 2019年01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