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928号
张徐飞、杨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徐晓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由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份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55800元,以后的利息仍按约定的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2号之一
2018年9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裁定宣告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0474号
祝航、陆炳君:原告浙江豪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豪族好百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豪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祝航、陆炳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以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陈飞峰、夏官庭、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840号
徐佳、徐开波:本院受理原告章丽与被告徐佳、徐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主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129号
杨龙义、蒋飞霞:本院受理原告张芳红诉被告杨龙义、蒋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龙义、蒋飞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芳红借款本金9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