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816号
江建锋、程显德:本院受理原告黄强强诉被告江建锋、程显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81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662号
蒋增水、吴玉双:本院受理原告傅利萍诉被告蒋增水、吴玉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6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3民初2981号
沈力:本院受理原告翁雪明诉被告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6民初2391号
郑华东:本院受理原告庆元县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华东、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郑华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郑华东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庆元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930号
陈丙洪、陈海君: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平与被告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4月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