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3民初3559号
李晨阳:本院受理原告程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28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20日暂计算至10月19日),及以后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19年4月2日上午9:00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585号
蔡国洪:本院受理原告朱振良与被告蔡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蔡国洪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朱振良借款本金4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蔡国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274号
黄倩:本院受理原告郑国祥诉被告黄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772号
周国满:本院受理原告王建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建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