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892号
卢一兴:本院受理原告黄帆与被告卢一兴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889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代还的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527号
陈金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金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本金37997.6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结算办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4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1228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140号
夏阿智: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滨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阿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海滨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夏阿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15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