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月14日
(2018)浙0102民初3910号
姚惠丽:原告李建为与被告姚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建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姚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支付利息4793.4元,并自2018年7月20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姚惠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姚惠丽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姚惠丽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9988号
杭州兆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世论诉你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389号
余长军:本院受理原告林焕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280号
浙江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3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271号之二
杭州裕鸿埠贸易有限公司、卢利平、李秀珍、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杭州裕鸿埠贸易有限公司、许仲项、卢金兰、卢利平、李秀珍、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已通过本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395号之一
王志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良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2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401号之一
程方达: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良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2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599号
应再宜:本院受理原告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050号
陈国仁: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春伟与被告陈国仁、沈方英、许伟国、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0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8601民初549号
徐志表:本院受理原告姚海奎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569号
施锡土:本院受理原告瞿金中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573号
杭州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育信: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家旺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558号
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建盛诉被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860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0205民初5586号
叶喜纲、张敏:本院受理原告童丽娟与被告叶喜纲、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5588号
叶喜纲、张敏:本院受理原告陈铭锋与被告叶喜纲、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8536号
宁波江东硕友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卢白友、周兰英:本院受理原告罗云章、金芝萍与被告宁波江东硕友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卢白友、周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04月19日9时1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904号
张德五:本院受理原告沈方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德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给原告沈方坦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向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363号
宁波市奉化天缘雨具有限公司、何信安:原告屠鲁东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4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屠鲁东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75元,由原告屠鲁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5864号
绍兴市第一轧钢有限公司、李谟良、李富良: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宇欣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被告绍兴市第一轧钢有限公司、李谟良、李富良共同归还原告余姚市宇欣煤炭化工有限公司3027471元,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500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舟山西白莲联彩能源储运开发有限公司、宁波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舟山市鸿运油品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彩能源(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宁波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舟山西白莲联彩能源储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夏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金曙矿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2453号
纪兴章:本院受理原告陈波挺与被告纪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903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3301号、3304号、3306号、3307号
包献川、马秋怡、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润铁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诉你们及被告温州浙南建设集团园艺装潢公司(从属名温州市园艺装潢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2民初3301号、3304号、3306号、3307号四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上述四案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四案的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商事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126号
周庆丹、何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月明与被告周庆丹、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6126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2日9:0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99号
陈美程:本院受理原告田自力与被告陈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33号
吴成南: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朋与被告吴成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17号
丁海莉:本院受理原告赵世兰与被告丁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65号
陈辉、邓兰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邓兰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63号
阿尔尔布: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尔布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62号
梁攀: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61号
林正其: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正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58号
赵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56号
郑在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在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54号
杨文昭: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昭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瓯海娄桥博涵纸制品加工场的申请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李志伟经通知后提交的财务账册资料不完整,除银行存款574.61元外,无其财产可供接管,债务人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博诚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9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玉海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锦聚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锦聚达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蒋文潭、姚福泽经通知后未提交财务账册资料,除银行存款91.17元外,无其财产可供接管,债务人温州市锦聚达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锦聚达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锦聚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锦聚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0号之一
2018年9月3日,本院根据温州君威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股东毛陈臻、董炳冬没有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037号
郑祥: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景朋诉被告郑祥、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10时于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黄明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玉红 、林梅林 (替补人民陪审员南宝池、邓伦火)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036号
陈正炀: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景朋诉被告黄磊、陈正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00于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黄明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玉红 、林梅林(替补人民陪审员南宝池、邓伦火)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9530号
陈玉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陈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4月19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185号
蔡小琴、胡利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蔡小琴、胡利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33号
曾晓宇、曹顺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曾晓宇、周平方、曹顺波、曾振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765号
曹顺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曾振富、杨爱菲、曹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7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