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杭州驿蓝旅行社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杭高滨人社认字1800002005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王夏楠(身份证号码:33038219870420046X)系你单位职工,于2018年7月26日18时30分左右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现王夏楠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已依法予以受理。如果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17条之规定,应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或拒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伤认定结论。本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电话:0571-87702135 邮编:310052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H7窗口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