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公 告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
本委受理的(2018)杭仲字第1270号申请人刘志刚与被申请人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9年4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本委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7楼,电话0571-88384235)。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