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113号
陶美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美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8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陶美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2316.44元及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13485.32元,并支付按本金42316.44元按月2%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被告陶美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363号
林青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58998.93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违约金计算)2、确认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物(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浙JB607T),并有权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学友、朱秀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3月28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541号
徐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世安、徐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85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世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9243.96元、前期利息19630.86元、费用15.8元,并支付按本金99243.96元按月2%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徐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世安追偿。案件受理费32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15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9年1月7日第11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