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4273号
毛志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诉你和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25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周俊和毛志恒对江山市赢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前欠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的货款183300元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计1983元,由周俊和毛志恒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3788号
袁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黄巧平与被告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暂计88000元),合计28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936号
王统、谷敬海:本院受理原告张林与被告王统、谷敬海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893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2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820号
阮广忠:本院受理原告王云林与被告阮广忠为加工合同纠纷(2018)浙1003民初882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费4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