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049号
徐馨怡、金杨佳:本院受理原告解奔豪与被告徐馨怡、金杨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馨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解奔豪借款2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8000元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被告金杨佳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金杨佳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馨怡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13元,由被告徐馨怡、金杨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26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陈阳、吴学鉴:本院受理原告陈文龙与被告陈阳、吴学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文龙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吴学鉴负连带责任。被告吴学鉴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阳追偿。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1元,由被告陈阳、吴学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6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徐哇妹、尚玲超、徐妙池: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勇与被告徐哇妹、尚玲超、徐妙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哇妹、尚玲超、徐妙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志勇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徐哇妹、尚玲超、徐妙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