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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482民初5344号
平湖市益浩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黄姑镇金双丰服装辅料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5344号民事裁定书(撤诉)、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277号
曹明富: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林海诉被告曹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3日15时整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8730号
李启榜: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月生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启榜、第三人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87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价款41692元并赔偿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872号
沈培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友明与你、沈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392号
金珍利:本院受理原告陈阿四与被告金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