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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31号
陈永发: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中福人家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070号
唐文新:本院受理原告陈婷与被告唐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字第2540号
郑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00.48元,利息885.41元,违约金648.17元,合计6434.06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法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辉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800号
应继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应继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