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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253、8254、8256号
周红武:本院受理原告蒋国平诉被告周红武、蒋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253、8254、8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145、8148号
吴晓峰、钟庆英:本院受理原告于定华诉被告吴晓峰、钟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145、8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号
周幼萍:本院受理原告宣志根诉被告周幼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561号
黄鹏展、张健聪: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兵与被告黄鹏展、张健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806号
朱师积:本院受理原告朱希清与被告朱师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信访局速裁法庭(208)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