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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司法行政

二手房短期价格暴涨 收了定金的卖家欲违约

想通过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卖家的算盘打错了

  本报记者 肖春霞

  报送单位:杭州市普法办

  合同签了,定金付了,旧房子也卖了,可卖家却因为房价涨了不肯卖了!不久前,杭州萧山的小翁夫妇就遇上了这样的糟心事。

  两个月涨58万 卖家违约拒卖

  小翁和妻子都是萧山某医院的医生,家住萧山区崇化小区,房子70平方米。2015年年初,妻子生了二胎,家里拥挤起来,于是夫妇俩考虑换套改善型住房。

  比价格、看地段,2016年6月到8月,小翁夫妇逛了多家中介,看了多处房子。经过深思熟虑,小翁夫妇最终选定了某小区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300万元。

  小翁夫妇于2016年8月18日与卖家签下《房地产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小翁应于2016年10月15日支付100万元,余款200万元由银行按揭放款;卖家应于2016年10月15日交付房产并配合过户;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当日,小翁就支付给卖家定金20万元。

  为凑足首付,2016年10月初,小翁夫妇将自己崇化小区的房子卖掉。可当他们准备支付房款时,卖家却临时要加价:“要么加30万,要么不卖了,大不了赔你违约金。”原来,这套房子在短短两个月内,已经暴涨了58万!

  “气死了!现在这个价格,我哪里还能买得到同样的房子啊!哪能这么狮子大开口的?”一怒之下,小翁将卖家诉至法院。

  诉至法院

  违约者被严惩

  2016年11月10日,小翁依法向萧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3月22日,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卖家应协助小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宣判后,卖家不服,向杭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被杭州市中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7年5月,卖家向杭州市中院提起再审,最终杭州市中院裁定驳回卖家的再审请求。多次申请未果,卖家向杭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不出意外,卖家的申请再次被驳回。

  最终,这套房子成功过户到小翁夫妇名下。同时,卖家也因为违约,不得不支付了10万元的违约金。

  此案主告方的代理律师、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表示,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违约,守约方便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守约方对于违约责任有选择权,如果买受人同意出卖人赔偿违约金从而解除合同自不待言。但在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出卖人无权单方面通过赔偿违约金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还要说明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以支付相应违约金作为条件来解除合同,则出卖人仍有权来主张解除合同。因为小翁和卖家双方并无明确约定,故卖家是无权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单方解除合同的。所以,卖家不仅需要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还需履行买卖合同。

  典型意义

  因房价上涨而引起的卖家违约的现象,客观上虽然有利益的诱因,但更重要的是主观上一些卖家缺乏市场交易的诚信意识,违背契约精神,企图以恶意毁约的不诚信手段来牟取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收益。当然,违约者法律意识的淡薄,或者说法律理解出了偏差也加剧了这类纠纷的发生。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所以,借此案例呼吁公民坚守契约、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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