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民间借贷的保证责任纠纷看保证
保证责任有期限 行使权力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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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毅人
报送单位:台州市司法局
范俊(化名)找陶良(化名)借款7万元,让姨丈陈天庆(化名)做担保人。到期后,范俊无力归还欠款,陶良于是将陈天庆起诉到法院。庭审结束,陶良又主动撤诉,这究竟是为什么?
借钱不还起诉保证人
范俊是台州人。2015年4月17日,范俊因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打算向朋友陶良借款7万元。陶良认为范俊信誉不佳,起初并没有答应。范俊便请来自己的姨丈陈天庆做担保人,拍着胸脯对陶良说:“我姨丈是公职人员,有稳定的收入,你就放心吧,钱我会按时归还。”后来,陶良当着陈天庆的面,将7万元转给了范俊。
范俊和陶良方签署了一份借条,借条上写到,范俊向陶良借到人民币柒万元整,月息为壹分半,情况属实,特此为据!(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人:范俊,担保人:陈天庆。
半年时间到了,范俊一时还不上这笔借款,表示可以先支付利息。陶良被迫接受了这一条件。
又过了几个月,范俊声称资金还是周转不过来,无法还钱。眼见借款还不能要回来,考虑到保证人系公职人员,有能力偿还,2016年9月,陶良一纸诉状将陈天庆告到天台县法院,要求作为担保人的陈天庆归还借款。
当事人撤回诉讼
2016年10月18日,天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陶良要求陈天庆承担偿还借款的保证责任。陈天庆在庭上抗辩,要求法庭驳回陶良的诉讼请求。
陈天庆辩称,陶良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自己承担责任,而起诉时间已经过了保证期。本案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即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即从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因此,范俊最迟应当在2016年4月15日向法院提出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今保证期限已过,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后,陶良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最终向法院撤回了对担保人陈天庆的起诉。
此案被告代理律师、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灿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证案件。由于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导致最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俗称“脱保”。
陈伟灿说,保证民间也称担保,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一般保证存在缺陷。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未先起诉债务人的不能起诉保证人,因此对于一般保证要么债务人、保证人一起起诉,要么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保证人;同时一般保证相当于债务人的补充,在完全执行完债务人的财产前也不能对保证人的财产进行执行,这难免给了保证人转移财产的机会,这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说,是相当不利的。而连带保证则基本不存在这个问题。
陶良和范俊签的合同中,陈天庆是连带保证,这对陶良来说是较为有利的。可惜,陶良未注意到担保时效,直到超过担保期限5个月了才起诉,错过了行使权力的时效,最后只能无奈撤诉。
典型意义
如今,民间借贷如何签好合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是关键。保证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债权人的利益,选择不同的保证方式对于债权人来说意义不同。而对于保证人来说,签署不同的保证协议,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后果是不相同的,因此不管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协议的时候,要仔细区别对待,有时候可能几字之差,导致结果完全不同,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