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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64号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点金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点金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点金饰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14日前向浙江点金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A座六楼,电话: 18858948382 (张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点金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点金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9年3月28日下午14: 5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090号
曹蛟龙、袁坚强:本院受理原告吴成君诉被告曹蛟龙、袁坚强、浙江金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蛟龙、袁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吴成君煤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吴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87元,由原告负担227元(已交纳),由被告曹蛟龙、袁坚强负担18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977号
郑云志:原告戴兴宝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郑云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兴宝欠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8月22日止);二、驳回原告戴兴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66元,由原告戴兴宝负担75元,由被告郑云志负担129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