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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973号 

  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武义县桐琴康盛工程塑料厂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桐琴康盛工程塑料厂货款3928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武义县桐琴康盛工程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42元,由被告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强清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杭州木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9日指定金华中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3月15日前,向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2703、1358697401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13:40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553号

  赵崇义:本院受理原告胡福祥与被告赵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5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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