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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缝8-9

法院公告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云和县人民法院

  施俊启、兰建萍:本院受理原告徐土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211号

  闵月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闵月红、程制德、陈岩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闵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利息3197.55元、罚息3258.87元、复利208.41元和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程制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程制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闵月红追偿。2、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08.50元,由被告闵月红、程制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3297号 

  朱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清与被告朱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25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小军归还原告徐国清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朱小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中缝8-9 2019-01-24 2 2019年01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