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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法庭上

“私卡公用”,他差点背债200万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关耳 张茹颖 许宏娇 刘竹柯君

  时间:

  1月24日

  地点:

  宁海法院

  前不久,离职近两年的姚先生收到了原公司客户单位的一纸诉状,“我当时也只是一个普通职工,怎么成了被告?”姚先生细细看了诉讼材料,才发现原来这源于他以前工作时的一个“习惯”。

  31岁的姚先生曾是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职工,公司有业务所需时,姚先生会将自己的个人银行卡“借”给公司用于收取和支付业务往来款。2016年12月,姚先生离职后,这张银行也就废弃不用了。

  这次起诉的宁波某公司与某国际贸易公司有过一些业务往来,也曾经通过姚先生的银行卡汇款。宁波某公司称,2016年6月,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向姚先生的银行卡汇款669万元。当天,宁波某公司就向姚先生催还,姚先生也通过其他账户归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200万元一直拖欠着。宁波某公司表示,与某国际贸易公司没有针对这笔款项的业务往来凭据,只有转账的银行记录,所以姚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

  “两家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这笔款项应该是正常的交易汇款。”作为被告的姚先生感到很“委屈”,他表示,他的银行卡只是“借”给公司当做业务款项的“中转站”,他并没有实际获取这200万元。

  庭审过程中,姚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表明是某国际贸易公司委托他收取了宁波某公司669万元汇款,并将其中663.7万元于当日转至他人账户。而同一天,还有其他两家公司汇款469万到宁波某公司的关联企业。“这足以说明,这笔款项是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款,与我没有关系。”

  “更重要的是,如果真的是对方公司操作失误汇错款项,当时就应该起诉,而不会等到2年后。”姚先生说。

  庭后,承办法官联系了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对方也认可出具给姚先生的授权书,表示这669万元是双方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款,与姚先生个人无关。

  由于宁波某公司没有提交更进一步的证据,宁海法院判决驳回了宁波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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