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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关于要求履行连带保证分担责任的催告函

  致黄健、程丹萍夫妇: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嘉绿苑西19幢4单元701室

  身份证号码:黄健:330102197909201215、程丹萍:332527197210260044。

  根据你们在2011年 8月24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签订的编号为兴银嘉海个高保(2011)058、059号《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以下简称“担保合同“ ),即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兴业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的受让方以下简称“华融公司” )起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商终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债务人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 )向债权人华融公司偿还的担保合同项下相关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8,938,322.92元,华融公司已经于2018年11月6日全额收到。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依法向宏昌公司等相关债务人进行追偿,由于宏昌公司被申请破产,并且已经于2014年12月22日正式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债权在该破产程序中没有得到追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对于兴业银行的上述债务的担保没有约定分担比例,故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该平均分担,黄健应当将自己应分担的部分人民币6312774.31元及相应利息及时支付给本公司,程丹萍应当将自己应分担的部分人民币6312774.31元及相应利息及时支付给本公司,请收到本函件后立即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否则,本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件!   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关于要求履行连带保证分担责任的催告函 2019-01-25 2 2019年01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