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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3902号
褚立坤:本院对原告杨鸣诉被告褚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4436号
李花、金明: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李花、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4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花、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梅货款562713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9元,由原告金梅负担181元,由被告李花、金明负担1059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花、金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62号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金冠制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金冠制笔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义乌市金冠制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14日前向义乌市金冠制笔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电话:15825798278(金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金冠制笔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金冠制笔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8日下午14: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