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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83破20号

  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9年1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3月1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向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楼,联系电话:0579-86690060)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3号之一

  2018年8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锦兴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锦兴针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一款、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锦兴针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锦兴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664号

  缪灵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缪灵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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