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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161号
郑笑玲:本院对原告傅继信诉被告郑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郑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傅继信货款人民币132185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46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34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893号
许怒涛:本院对原告朱金标诉被告许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许怒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金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8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555号
于文健:本院受理原告郑可勉诉被告于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刘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春来、人民陪审员芮孟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杨欧:本院受理原告张桂华与被告杨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桂华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6.5元,由被告杨欧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