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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744号
傅柏楠:本院受理原告楼丽娜诉被告傅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案件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30日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825号
林顺富、冯道顺、孙忠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顺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前期利息56726.27元、罚息41812.8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冯道顺、孙忠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道顺、孙忠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顺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30元,由被告林顺富、冯道顺、孙忠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868号
杨国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夏芳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夏芳借款2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