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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4240号
杨恺: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杰诉被告杨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如下: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二、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款还清止年利率24%的利息,暂计4.8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5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985号
高卫:本院受理原告王波诉你、余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黄敏、高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波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44元,由被告余黄敏、高卫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338号
郑全保:本院受理原告叶程达为与被告郑全保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1003民初33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全保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9号
蔡俅操:本院受理原告申浪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浙1003民初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蔡俅操归还原告申浪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其中本金20000元从2017年5月26日起,本金10000元从2017年6月3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