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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黄岩区天元路303-307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857号
潘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农商银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993.33元和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潘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858号
牟钇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牟钇清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牟钇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农商银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4994.97元和自2018年6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牟钇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178号
台州市康越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建昊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去向未明,且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9年4月24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公司立即偿付货款人民币74928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4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1月23日第6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