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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702民初951号

  金华市婺城区月盛五金产品加工厂、陈吉生:本院受理原告盛竹仙、陈恩生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10、11月分劳务报酬人民币98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5.3元(按照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8年12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9010.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审判员朱召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益善、付萧俊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白龙桥法庭第2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4464号

  俞思伊: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涛与被告俞思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俞思伊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44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608号

  黄陈秀、陈吉贝:本院受理原告吕杨成与被告黄陈秀、陈吉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5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陈秀、陈吉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吕杨成货款936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元,公费650元,由被告黄陈秀、陈吉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144号

  陈德胜、陈海堂: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港新印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德胜、陈海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德胜、陈海堂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5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德胜、陈海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港新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44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陈德胜、陈海堂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3-10 2019-02-01 2 2019年02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