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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4日8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49号

  陈展、武宁县裕灯汇灯饰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鹏与被告陈展、武宁县裕灯汇灯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425号

  包章志、黄炜婷:本院受理原告陈方平、章雪红与被告包章志、黄炜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陈方平与被告包章志于2010年10月2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2、判令被告包章志、黄炜婷立即返还原告陈方平、章雪红购车款65423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本金55万元的损失自2010年10月21日起算,本金104233.2元的损失自2013年4月22日开始起算,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包章志、黄炜婷赔偿原告陈方平、章雪红诉讼费91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方一知:本院受理原告顾士云与被告方一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一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士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方一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83号

  杨钢:本院受理原告郑佳欣与被告杨钢为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1003民初83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6-7 2019-02-01 2 2019年02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