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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176号

  南京尔萨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大荣文具商行与被告南京尔萨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5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南京尔萨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大荣文具商行货款6118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大荣文具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南京尔萨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778号

  胡祖航、胡玉群、浙江浩福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正与被告胡祖航、胡玉群、浙江浩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下午15:00,开庭地点在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王小英、林向荣。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220号

  邵飞:本院受理原告邵军浩与被告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696号

  张君良:本院受理原告陈顺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顺禄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5元,由原告陈顺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97号

  李孟: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明诉被告李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29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5-8 2019-02-01 2 2019年02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