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俞雯
(现)住址:西湖区转塘街道龙王沙村205之3号
你(单位)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本机关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7]第015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当事人俞雯于2017年5月5日20时20分在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路与鸡山东路交叉口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当事人俞雯经营一家招牌为“吃货烤肉”的餐饮店,该店无营业执照,经检查,厨房内有灶台一个,有煤气瓶及食用油和龙虾等食材,油烟通过鼓风机直接排入大气,现场有明显烧制痕迹,菜单上有各样炒菜烤肉菜名,现场有多位顾客正在用餐。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俞雯承认该店为其所有,制作炒菜、烤制食品时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根据西湖区环境保护分局《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西湖区环境保护分局认定的复函复印件2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