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郑健
(现)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双流村599号
你(单位)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本机关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7]第019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当事人郑健于2017年5月25日开始在晚上18时至次日凌晨2时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鸡山路象山人家南面围墙内空地内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于2017年6月8日20时50分被执法队员查处,当事人郑健经营一家招牌为“小叶烧烤”的烧烤摊,该店无营业执照,经检查,在户外放置一台烧烤炉制作烧烤,烧烤产生的油烟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中。至查处时,当事人的员工正在制作烧烤,烧烤的食材有肉串、白菜等。经询问,当事人郑健承认该店为其所有,确认制作烧烤时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根据西湖环保分局关于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当事人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有限的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