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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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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杨丽(杭州市西湖区鲁湘面馆)

  (现)住址:西湖区翠苑新村四区20幢505室

  你(单位)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9]第0140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当事人杨丽(杭州市西湖区鲁湘面馆)于2018年05月07日12时18分在西湖区华星路145号前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被古荡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当事人在其经营店外公共场地上放有四张折叠桌和一些塑料凳,供客人用餐。经测量,超出门窗外墙占用公共场地的面积为5.76平方米(长1.2米*宽1.2米*4张)。执法队员立即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8】第1245850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05月07日12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前往古荡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有两名见证人参与见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流动人口登记表复印件1份,个体户登记情况表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前一次相同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1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送 达 公 告 2019-02-02 2 2019年02月0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