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朱丽亚 范之江
住址:西湖区转塘街道景月湾小区华月湾16幢(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68号A座701室)。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西城法罚字【2017】第41018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当事人景月湾小区华月湾16幢业主朱丽亚、范之江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于2007年上半年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景月湾小区华月湾16幢内进行两处房屋扩建。在该处房屋主体二层处西北侧扩建一处长7.8米,宽3米,建筑面积23.4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房,该扩建系在原一层车库上加层,至发现时门窗均已安装;另在该处房屋三层东南侧扩建一处长4.7米,宽1.5米,建筑面积7.05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房,系将原有墙面向外推出,至发现时主体结构已建成,新建墙面为砖混、玻璃结构。该两处扩建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未在杭州市规划局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查草图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违章建造的建筑物情况、建造时间、建造用途、文书送达情况。2、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违章建造的建筑物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见证人的基本情况、案发地点、当事人违章建造的建筑物的基本情况。4、杭州市规划局之江度假区分局反馈的《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求认定意见联系函》(西城法(之)函字[2017]第00016号)1份,证明当事人该建筑物未在杭州市规划局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5、当事人人口信息查询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6、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1份,证明该处房屋的基本情况。7、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见证人工作证明2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朱丽亚、范之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建筑面积为23.4平方米和7.05平方米的两处扩建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行所属网点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