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曹素生
住所:江苏省灌南县孟兴庄镇大封村三组22号
你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本机关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12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2017年4月7日19时00分,本机关之江中队执法队员姜振华、郭民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曹素生在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路郑家畈308公交站旁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曹素生在此地户外放置一台烧烤炉正在经营烧烤,烧烤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户外大气,烧烤炉用不锈钢材料制成,该烧烤店招牌是“百味烧烤”,无营业执照,至查处时,当事人曹素生正在制作烧烤,烤的主要食材有鸡腿、中翅等。现场发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之)责改字【2017】第123625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2、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3、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处时间、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5、西湖区环保分局出具的《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曹素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行所属网点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