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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3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晓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宇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晓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万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1月21日裁定受理晓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30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晓宇公司管理人。

  因晓宇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黄则松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晓宇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晓宇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晓宇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晓宇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4月13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晓宇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晓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贝海滨、临海市天红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燕平与被告贝海滨、临海市天红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2019)浙1003民初30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检测费人民币6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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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22 法院公告 2019-02-03 2 2019年02月03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