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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杨永平、杨金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平、杨金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浙1003民初34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杨永平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0016.83元(不含已支付利息)和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杨金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方菊芬、方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菊芬、方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浙1003民初34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方菊芬偿还原告本金92589.6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3558.51元(不含已支付利息)和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方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2039号
郑敏、郑连招:本院受理原告江文秋与被告郑敏、郑连招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文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共计5260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货款15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算,货款2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货款176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起算]。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西塔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你们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