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公 告
浙江金达担保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8)杭仲(萧)字第287号申请人张天娟、高丽娜与被申请人浙江金达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9年5月6日下午2点30分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萧山分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301室,电话0571-82688933)。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